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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廳關於電子化政府採購項目中視爲串标情形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福建省财政廳關於電子化政府採購項目中視爲串标情形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文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廳 發布時間:2018-11-12 17:25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财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财政金融局,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採購市場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電子化政府採購項目特點,現對電子化政府採購項目中視爲串通的情形及處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電子化招标項目視爲串通情形的認定
(一)保證金驗核階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轉出賬戶的銀行賬戶名稱相同的,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
(二)電子響應文件解密階段
電子響應文件的個性特征與本採購項目的其他響應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認定:
1.投标人上傳電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投标客戶端所賦予的項目内部識别碼與本招标項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
2.系統記錄的編制電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計算機或上傳電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計算機網卡MAC地址與本招标項目的其他投标人一緻的,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投标人上傳的電子投标文件若出現使用本項目其他投标人的數字證書加密的或加蓋本項目的其他投标人的電子印章的,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
二、電子化非招标項目視爲串通情形的認定
電子化非招标項目(包括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詢價)中出現本意見第一點所列情形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爲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爲”。
三、電子化項目視爲串通情形的處理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将上述情形在採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在開标過程中,發現投标(響應)人有上述情形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文件認定串通行爲,認定其投标(響應)無效,沒收其保證金,並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投标(響應)人有上述情形的,資格審查小組或評标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採購文件認定串通行爲,認定其投标(響應)無效,沒收其保證金,並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各級财政部門收到書面報告的,應當組織開展調查,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投标人(響應人)未繳納保證金或未上傳電子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採購文件的要求於規定時間内解密採購文件的,不進行串通情形的認定。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财政廳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