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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 招标文件編制指引》的補充通知(一)
關於《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
招标文件編制指引》的補充通知(一)
閩财購[2008]10号
省直各單位、省政府採購中心、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以及《财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财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财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密碼管理局、科學技術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财政部、信息産業部、商務部、國家保密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含有密碼技術的信息産品政府採購規定>的通知》,以及福建省财政廳、科技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廳、經貿委《關於政府採購促進節能、減排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爲進一步規範省級政府採購招标文件編制,現對《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标文件編制指引》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關於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問題
(一)採購人及其委托的採購代理機構(包括省政府採購中心、依法經認定的採購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招标文件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标準中設定優先採購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産品的具體條款,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具體分值。
對屬於“節能産品政府採購清單” 和“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内的産品,按照招标文件中設定的評審條款,給予相應評标項總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産品加分或價格扣除内容及幅度,按福建省财政廳、科技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實行優先採購;
對屬於“節能産品政府採購清單”内強制採購的品目,應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強制採購要求;
對屬於“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内的首購産品,採購人應當採用法律規定的政府採購方式實行首購;
對屬於需通過訂購的自主創新産品,採購人應當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確定訂購産品供應商。採購人及其委托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訂購産品供應商資格,包括技術水平、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並在招标文件中載明相關評分要素和具體分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供應商。
(二)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産品,確需採購進口産品的,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核準。未按《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規定報請審核的採購項目,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設定要求提供海關報關單、使用外币報價等限制國産産品參與競争的條款。
(三)採購含有密碼技術的信息産品時,應當採購含有密碼技術的信息産品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産品,在目錄産品範圍内,採用法律規定的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中标或成交供應商。
二、關於公布預算價(最高限價)問題
採購人應在對市場行情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所需採購項目的預算價,預算價不得高於近期同類産品的政府採購價,並作爲最高限價。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須知前附表》中必須注明預算價,並明確規定超過預算價的報價爲無效報價。發布招标公告時,應公告預算價(最高限價)。
三、關於聯合體投标問題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須規定聯合體隻能以其中一方具備的條件作爲評标依據,並要求投标供應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須明確以聯合體的確定一方的條件參與商務部分的評标。
四、關於綜合評分法各評标項分值及評标規則問題
(一)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合理設置價格、商務分值。對貨物項目,價格因素權重在45%至60%之間,商務因素權重不得高於15%;對服務項目,價格因素權重爲30%,商務因素權重不得高於25%。投标人注冊資金作爲商務部分評标因素時,該項總分最高不得超過2分。
(二)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人設置評标規則時,應明確分别對價格、技術、商務三個部分進行評分。評委評分結果統計時,應分别對技術、商務部分的得分去掉一個最高分與一個最低分後再採用算術平均方法分别計算有效投标人在技術、商務兩個部分的各自最終得分。
五、其他
(一)招标文件中評标标準、定标原則、廢标條款須集中明確列示。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設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時或中标後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權函、售後服務承諾函等傾向性條款。
(三)採購代理機構應以彙票、轉帳支票方式,不得以現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證金。
本通知從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國庫司、省監察廳綜合監察室、各設區市财政局